2025襄阳公积金提取金额、频次及时间
导语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其他注事项,详见全文。
2025襄阳公积金提取金额、频次及时间
1、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职工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3、职工因偿还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4、职工因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因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提取额度,40岁(含)以下青年人、高层次人才或多孩家庭的提取额度可上浮50%。
5、职工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或适老化改造的,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增设电梯或适老化改造的费用。
6、本办法第七、八、九、十一条的每条提取周期不得小于12个月(按月抵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第十条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含利息),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境)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8、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间为24个月内,起始时间如下: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之日起;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满6个月后;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已办理购房贷款的,自取得购房贷款的抵押权证之日起;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自取得购房合同之日起;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自签订安置补偿合同(协议)或取得拆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自取得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
(六)购买拍卖住房的,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
(七)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之日起。
9、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的,自首次还款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
10、无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的,在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自取得无房证明或签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协议)之日起至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之日止。
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退休、出国(境)定居和死亡的,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即可申请。
12、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未达到退休年龄,且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新单位接收的,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可以提取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处理。
13、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自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对本住宅加装电梯的施工许可批复文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费用分摊协议)、实际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发票或收据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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