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襄阳小升初择校政策

导语 2022襄阳小升初需要在襄阳义务教育招生平台上进行报名,2022年8月1日至7日开放信息填报。

  家长于8月1日至7日登录“襄阳市义务教育招生平台”,选报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全市义务教育学校要全面落实免试入学规定,严禁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或以竞赛证书、学科成绩等为招生依据选拔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提前进行招生宣传、预约登记、报名收费等与招生有关的活动,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在该平台外招收新生。平台上的录取数据是各校学籍注册、教科书配发、公用经费拨付、资助政策落实的唯一依据。录取结束后,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招生平台的数据结果注册学籍,平台外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严格控制义务教育学校非正常学籍异动。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初中招收小学毕业生平台报名时,公办和民办只能二选一,招收新生按照公办学校先录取、民办学校后录取的顺序进行。

  保障特殊群体的入学需求。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各地要坚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不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通过特教学校或送教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襄阳市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3]14号)精神,保障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襄阳市城区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05]21号)、《襄阳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市、区)行政辖区到其他县级行政辖区居住,年龄在6至16周岁的随迁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 按照“两为主”(以流入地政府和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教育资源安排学校接受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近入学的办法,保障其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章 入学条件

  第四条 流动人口中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其随迁子女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

  (一)已在流入地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二)在居住地务工就业,且至少一人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襄阳经商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在居住地购买成套住房或有固定的住所且签订一年以上住房租赁协议的。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需要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其父母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15天内,向居住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的身份证和在居住地领取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出具父母的身份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受理居住证回执;拟申报居住登记的先出具父母的身份证、父母及适龄子女在原籍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开学后30日内提供《居住证》原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受理居住证回执;

  (二)父母与居住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商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购买成套住房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或住房租赁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适龄子女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六条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2个月内接受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入学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在每学期开学前半个月应向申请对象答复就读学校和入学办法;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递交申请较晚的,在学期开学前一周内答复。

  第七条 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在我市就学后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编班、统一建籍、统一管理,在学生干部选拔、优秀学生评选、兴趣爱好培养、特长生推荐、入队入团等方面同等对待。

  第八条 在我市初中就读并获得国家统编初中学籍号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其报名、考试、毕业、参加普通高中录取等,享受我市户籍考生同等待遇。

  第九条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取得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资格,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本地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高中阶段学校优录加分政策。

  第十条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受完义务教育后到我市就读普通高中以外的其他高中阶段学校,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到就读学校报名,按有关规定办理录取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适龄子女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的资助政策,通过免收杂费等方式,确保他们受完义务教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读的学校。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此类学校的审批工作,并在师资培训、教育教学、教育督导等方面予以扶持和指导,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接受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公办学校和招收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民办学校,都要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报名及升学办法,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年1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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