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注: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
1.《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登记表》(必须)
2.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必须)
1.申领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异地申领需核查暂住登记信息)
2.受理:窗口民警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登记表》)在窗口领取并填写)
3.采集人像、指纹信息:窗口民警为申请人采集人像、指纹信息。
4.审核签发:符合办理条件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签发。
注意:对不符合相关政策不予办理的,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对材料不齐全,不真实的,窗口民警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5.制证: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制(发)证件。
注意:
邮寄直通车证件:身份证直通车证件直接邮寄至指定的地址。
邮寄普通车证件:普通证件直接邮寄回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分发普通证件:将证件分发至受理地派出所
申领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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